河南省漯河:王全喜祖坟被暴力拆迁一案为什么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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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1日,记者就河南省漯河王全喜祖坟被拆迁一案做了媒体的发布:《河南省漯河:王全喜的祖坟被暴力拆迁为哪般————警方对盗窃侮辱毁坏尸体罪为什么不立案》,该批评报道发出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议论,但直到今天警方仍然对这起重大的“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犯罪”没有立案,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及相关的社会闲散人员仍然逍遥法外。 2022年8月8日,记者再次来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做了专访。 在王全喜家中他向记者哭诉:首先感谢媒体对这件事情的关注,这个案件到目前三年多的时间漯河警方对我们的报案置之不理,现在我们全家人十分的悲痛和生气,这是一起重大的暴力拆迁我家祖坟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盗挖我家的果园和祖坟,践踏尸体,这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希望媒体给予跟踪关注。
记者详细阅读了王全喜的《报案材料》报案请求: 1.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就王全喜位于湘江路路南中山路路西的可耕地上的祖坟被非法挖掘、尸骨被盗窃和侮辱一案,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请求漯河市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2.请求漯河市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成上述犯罪嫌疑人赔偿因涉嫌该罪造成报案人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事实与理由: 位于湘江路路南中心路路西的可耕地上的祖坟是我的合法地块属权。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明知属权归于我的情况下,不签订任何拆迁补偿协议,更没有到涉案现场踏勘测量,2018年7月4日凌晨五时许,在我和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述犯罪嫌疑人组织一百余人社会闲散人员身穿统一制服,开着挖掘机把果园夷为平地。更为严重的是上述犯罪嫌疑人在2019年3月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到我家门口威胁恐吓; 2020年9月28号我和家人发现自家祖坟被上述犯罪嫌疑人非法挖掘、盗窃尸体和侮辱尸体: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后果影响极为严重,并造成我的极大物质和精神损害。 以上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河南博顺置业有限公司、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就王全喜位于湘江路路南中山路路西的可耕地上的祖坟被非法挖掘、尸骨被盗窃和侮辱一案,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2条,构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2条、第113条“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请求漯河市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上述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请求漯河市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成上述犯罪嫌疑人赔偿因涉嫌该改罪造成报案人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记者对随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做了采访: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符合“有犯罪事实发生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立案条件。也就是说本案的王全喜的向警方的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警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法律释明,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公然践踏。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推出“四个全面”,其中之一是“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提出“法律工作全覆盖”:要逐步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力、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中央第十八届纪检三中全会中严厉指出:要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来源:http://www.xiandailawxww.com/2022/0818/2022802725K9A.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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