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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容振兴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刑的背后说明了什么?

时间:2022-08-18 10:57:19 来源:中青法制网

  ———斗门区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的新闻调查

  8月2日,容振兴(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长亨4号,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5212130017,联系方式:13823000633)实名向记者举报:我原是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村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在任期间率领村民凝聚实干、艰苦创业、负重加压、以快补晚,脱贫致富奔小康,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但却在2020年9月20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本案是一个发还重审案件,在上诉审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适用法律错误在2021年12月31日(2020)粤04刑终380号《刑事判决书》第36页仍然适用法律错误:判处我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我心急如焚请求媒体予以监督。

  记者认真听取了容振兴的陈述,阅读了他提供的(2018)粤0403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书》(2019)粤04刑终328号《刑事裁定书》(2019)粤0403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书》(2020)粤04刑终380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这是一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渎职案件,记者派车到珠海进行了专访.....

  8月4日,记者来到珠海斗门区井岸镇北澳村容振兴家中,容振兴向记者出示了(2019)粤0403刑初777号《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第48页载明:被告人容振兴在担任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单位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村经济合作联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容振兴作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北澳村经济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容振兴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容振兴的辩护人提出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实中被告人容振兴不清楚是否构成犯罪,但其如实供述,是自首。经查,本案中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纪委于2016年9月7日对被告人容振兴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期间,井岸镇纪委发现容振兴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即成立区、镇纪委联合调查组,容振兴在2017年11月17日按照调查组的通知到井岸镇府等候(后由井岸镇纪委工作人员将其送到区纪委接受组织谈话),可视为自动投案,且被告人容振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事实,故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对被告人容振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减轻处罚。被告人容振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属已代其退回全部受贿款项,建议对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

  容振兴痛哭流涕:我构不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原审判决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利用职务之便,为工程承建方黄惠耀牟取利益并收取对方的财物”;本案案卷材料中对于款项的性质,我的口供一直供述是“借款”,在本案二审开庭前借款人黄惠耀以书面形式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证人证言,证实涉案金额为借款的性质,并请求出庭接受法庭质证,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对于本罪中最关键的证据没有加以核查,简单地抄袭原一审判决认定的结论,难道向朋友借款,后期亦通过其他方式抵扣借款仍构成受贿犯罪事实吗?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我或北澳村经济合作联社或村委会谋取了利益,包括正当或不正当,黄惠耀取得土地使用权是通过镇政府公开招投标抵扣其工程款,不是我决定或者能够决定的。

  但原审判决认为我“作为北澳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北澳经联社法定代表人,在为黄惠耀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但是,原审判决认定的我发挥了“主要作用”的事实和依据在哪里?

  就案涉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记者对容振兴做了采访:

  原审判决依据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出具的相关复函,证实涉案地块是集体土地,本案涉案土地性质不能仅以复函作为依据,事实是:

  1.涉案土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斗规地许字【1990】井-023号);

  2.井岸镇住宅公司与北澳管理区于1986年10月18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也印证了该部分土地已被政府全部征收而变为国有性质;

  3.部分业主的房地产权证登记内容显示,涉案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审判决没有尊重上述事实,明知原审公诉人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涉案同一性质在一地址已取得容国权的不动产权登记,涉案登记类别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国土部门的《地籍调查审批表》显示,涉案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审判决对这一重要事实视而不见,严重歪曲事实。

  4.国土局斗门分局的《关于井岸镇北澳村禾塘尾地快以及抵扣长亨二小区地块利用现状的复函》以及《关于北澳村长亨二小区土地相关问题的复函》均不能证实涉案地块的性质,其说明 “权属登记情况建议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意见为准”,另外,在抵扣长亨二小区地块人性质上,在《关于井岸镇北澳村禾塘尾地快以及抵扣长亨二小区地块利用现状的复函》称该地块在200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显示地类均为建设用地,在2009年-2016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3376平方米,未利用地(裸地)1803.90平方米;而关于北澳村长亨二小区土地相关问题的复函》又称“所涉土地在《珠海市斗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中全属城乡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现状;在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更新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中显示地类为建设用地(城市)3376平方米,未利用地(裸地)1803.90平方米”,同一个部门,作出不相符的两份证明材料,并且在该回复函中又称:权属登记情况建议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意见为准”,因此涉案地块的性质未能作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另外,同属政府职能部门的国土局和规划局作出的行为显示也是矛盾的,规划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涉案地块已被全部征用属国有建设用地,那么到底是国土局的结论正确还是规划局的正确,作为审判机关的原审法院为何没有认真核实?

  因此,上述涉案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我所在的村委会当然有权出让涉案地块的使用权。

  以工程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结果不应当由我或其所有的村委会承担罪责。

  首先,工程量置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珠海市政府倡导、牵头并推行的。根据斗门区政府的指导意见《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59号文明确“井岸镇政府负责协助北澳村能过土地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尽快解决改造资金”,这里的“土地合作开发”就是指村里出地,开发商出资金建设,建成后按面积分成,这是政府要求的做法;

  第二,北澳市场升级改造是按照区政府指令,做好了方案,确定了投标方式,在《中标公示》中显示:“合作开发北澳二小区约9亩地,以北澳村所分得用地面积不少于35%为中标价”,联系单位为井岸镇监察室、井岸镇第三产业办,公示单位为区政府下属的井岸镇第三产业办公室,这说明此行为是政府行为;

  第三,政府多年在本区《集体经济发展进行考核奖励办法》中,明确了“合作开发”的物业,即“分成后村应得的面积”,这也进一步说明此行为是政府允许且指导的行为,故是合法行为。

  但是原审判决认定“不能以井岸镇政府同意为由阻却其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可以考虑有特定的历史因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的这一认定,违背了客观事实,我们珠海市所有的农村土地的合作开发都是由珠海市政府牵头,村里出土地,商人出钱合作开发,没有一处不是,如果认定申诉人违法,那么包括北澳村的所有珠海的农村全部都违法,镇政府、区政府、市政府也发出了违法的指令,让申诉人承担罪责,也应当让上述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罪责,否则有违公平正义。

  我所在的村委会虽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给他人,但由于其未取得权属证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因此其行为性质具有非法性、违规性,但不至于构罪。由于案涉土地的性质为建设用地,不属于农田、耕地、林地,而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立案标准为“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本案中申诉人所在单位没有出让农田、耕地、林地,其出让的土地没有二十亩,还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该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我所在单位获利多少,因此,从有利于我的角度以及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判定我不构成该罪。

  在本人任职期间,虽未能尽善尽美,但仍带领村民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为村的发展,为村民谋福利尽心尽力。

  以下为本人任职以来为村发展作出的部分成绩:

  1、1986北澳村实现村道路硬底化,开通自来水,建设路巷安装路灯,是斗门县第一条实现村巷道路硬底化的村。

  2、为了改善教学环境,造福村民后代,更好培育国家栋梁,我村于1986年建设了精华学校,1987年投入使用,即现在井岸镇第三小学。在三小建立以前,北澳未曾有出现一名大学生,三小的建立,提升了北澳村的教育水平,也为村民子弟谋得更好的前途。

  3、1984年我村建设北澳码头,并于1986年投入使用。北澳码头的建设解决了井岸镇货运需求,大大的促进斗门区井岸镇附近一带经济发展。

  4、1991年,北澳村率先实行发放老人退休金、村民生活费、助学金等福利,增强了村民的归属感及幸福感。

  5、1990年为谋求村集体发展的道路,我带领村委会成员组织开发禾塘,并分发给每一老户住宅土地一块。

  6、1992年建设北澳市场及长亨、围仔商铺,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村民的福利也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7、2008年开始建设北澳公园,北澳公园的建设大大提升了周边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了村居景观环境水平及村民生活品质,满足了村民及周边居民的休闲需要。并且该公园自建设以来从未收取任何费用,纯属公益事业。

  8、2013年对北澳市场进行升级改造。20多年来村的商铺市场不断升级改造,增加了村的集体经济收入。为现在及将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几十年来的发展,我取得了绝大部分村民的信任,村道路的硬底化,路灯路巷的建设,码头,小学,公园,商铺的建成,村民经济收入大大提升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而这些村中建设资金均由北澳村委会出资。我所作出的成绩村民有目共睹,桩桩件件均可罗列,并依据当时的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并不该因为时间的更迭而磨灭。吃水不忘挖井人,如今状告我非法转让土地的刑事责任,实属过桥抽板,寒了挖井人的心。试问将来是否还有人愿意为村的发展尽心尽力?还望国家能给与我公平公正的判决。

  来源:http://news.zhongqingfzw.com/2022/081818/802284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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